雖然形式和平台很多,尤其是影音當道,但是我選擇了個人「網站‒部落格」這個形式開始,有以下原因:
1.寫作是最小可行產品(minimum viable product, MVP)的實現。
身為一個白天有正職工作、晚上回家還有做不完的家事的上班族媽媽,可以運用的時間少的可憐。寫作相對不受時間、空間限制,門檻最低,不需器材也不需團隊,且文字容易做其他延伸運用(投稿各大平台、做成簡報、ig貼文等)。
2.歐美國家有許多成功案例
台灣的數位發展,不論是技術還是工具、平台的運用,都是跟著美國的腳步,最新的行銷知識也來自美國,而「利用網站做內容行銷的個人品牌」正是在國外驗證可行的事業模式。
所以即使在電子商務這塊受到中國很大的影響,但整體而言,數位行銷的發展還是受到美國的影響較大,不只台灣、全球都是如此。